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听说养鱼效益比较好,去年村民老何就在自家承包地上挖了个鱼塘搞起了渔业养殖。可是就在一个月前老何所在乡镇的综合执法部门找到了他,告知其经营的鱼塘涉嫌违法用地,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恢复土地原貌及复耕。

一时间老何也蒙圈了:种田和搞养殖都是发展农业,为啥在自家承包地上挖塘养鱼却不行?
我国农村耕地包括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,由于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化永久保护,又称永久基本农田。
对于在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利用,我国日前公布的《耕地保护法(草案)》是这样规定的:
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、草地、园地、农业设施建设用地。基本农田应当重点用于粮食生产。禁止将其转为林地、草地、园地、农业是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。
而鱼塘属于养殖类农业设施。这就是说在耕地上挖塘养鱼,政策是:一般耕地,严格控制;基本农田,禁止。再简单点说,挖塘养鱼是不许占用基本农田的,可以占用一般耕地,但是要严格控制。

占用一般耕地:“严格控制”与“进出平衡”
在一般耕地上挖塘养鱼,怎么叫“严格控制”呢?一般不能占用一般耕地养鱼,确需占用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后,要严格落实“出多少,进多少”的耕地“进出平衡”划补工作,具体就是占用了多少一般耕地,需要通过将其他农用地整治成耕地的方式,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。
但是耕地的“进出平衡”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,需要找到足量的耕地补充土地和补充资金,很多时候限于补充土地资源不足,资金短缺,造成“进出平衡”的占用耕地落实方式难以落到实处,因此很多情况下并不情愿让你占用一般耕地去挖塘养鱼。

占用基本农田:“禁止”
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,无论什么情况下也不能改变它的用途,不能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。我国《土地管理法》更是明确指出: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。
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,将会由所在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整治。根据规定如果逾期没有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,将会被处以罚款,罚款金额标准是根据占用情况按照占用面积开垦费用的2-5倍。如果涉嫌破坏了种植条件的,限期改正的同时还会被并处罚款,严重的将追责。
回到案例,后来老何经过咨询,了解到自己挖塘养鱼占用的正是属于基本农田。这下了解到相关政策的老何才意识到自己违法用地的严重性,并随即表示愿意配合执法部门的对鱼塘的回填和复耕工作。最终随着推土和刮平机械的共同作业下,老何违法“鱼塘”被一点点回填,老何也表示之后将对这回填的土地及时进行复耕。

谨慎占用耕地:“非粮化”

我国划定有18亿亩耕地红线,这是我们需要共同坚守和确保的全国14亿人民的“粮食安全”生命线。在耕地上进行“非粮化”生产甚至搞建设,是对我们自己“口粮”的不负责。其实,不只是老何在耕地上挖塘养鱼行为不被允许,那些与粮食生产无关的占地行为都是严格管控甚至禁止的行为。
一般耕地上主要用于粮、油、棉、糖、蔬的生产,严格控制造林栽果、搞养殖、种花草、建茶园、修道路等非粮化生产,而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,禁止其他非粮化生产。不允许乱占耕地从事与农业生产无关的活动,比如建房、挖沙取土、挖湖造景等。建房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,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,并严格进行“占补平衡”。而对于基本农田上,是严格禁止占用的,如果确需占用,需要由国家特殊审批,我想这并不是哪个农户需要建房占地就能做到的,因此对于基本农田,我们如果因不懂政策建房占用了,要及时止损,及时停掉往下的工程,并及时拆除违建、退地和复耕。

另外对于在耕地上“挂羊头卖狗肉”也是严格禁止的。比如养殖用地不能被利用成肉类屠宰和加工场所,更不能改成“大棚房”用于发展休闲观光、餐饮住宿等场所。这几年国家对于此的查处也是很坚决的,拆除违建、退地没商量,还可能面临罚款和追责。
对于“同样是搞农业,自家承包地上不许挖塘养鱼、栽植果树”等规定,你有什么要说的?